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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假,工作年限,二十四,法律,假期

提問: 懷孕期間休假公司工資是怎么規定的? 問題補充: 懷孕期間休假公司工資是怎么規定的?比如說休假1年,該發幾個月的工資?還有如果公司中止合同怎么辦?生孩子公司能報銷多少》等等 医师解答: 此答案由管理員代為選出1、法律規定:產假期間,工資照發。因此,產假不影響員工享有的福利待遇。你公司規定的產期不發工資,職教保險是不合法的。 2、勞動法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。另外,每個地區對產假都有自己的補充規定。《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》: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,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。難產的,增加產假十五天。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育一個嬰兒,增加產假十五天。 《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》: 一、 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,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,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;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,給予四十二天產假。產假期間,工資照發。 二、 產假期滿,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,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后,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,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。 另外,在這些規定的基礎上不同省市和地區對產假也有相關的規定。如北京市規定,晚育(24周歲以上)的女職工,增加獎勵假30天;獎勵假也可以由男職工享受;不休獎勵假的,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。 可見,產假的規定是十分明確的,單位不可以克扣產假工資(實際上是津貼),員工也不可以一產假為名胡亂請假(產前假一般只有15天,特殊情況按照病假處理)。 3、 關于病假問題,涉及到兩方面:醫療期和病假期間工資資待遇。 (1)關于醫療期《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》有明確規定: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,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,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,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: (一)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,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;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。 (二)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,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;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;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;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;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。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;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;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;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;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;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。 一旦超過醫療期,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。 (2)關于病假期間工資,國家有兩份文件可以參考:《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》和“勞動部關于印發《關于貫徹執行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〉若干問題的意見》的通知”。其中病假在6個月以內的按照《草案》執行,其間工資與上班工資相差無幾,病假6個月后按照《通知》執行,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,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%。 4、法律的確增加了企業的成本,但是法律畢竟是法律,無法回避。此外,執行法律是企業的義務,也是保護員工利益的必要手段。因此,企業必須依靠加強管理,提高技術和服務等手段增加利潤,而非侵占員工利益。 祝你工作順利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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